税收新政策 扶持就业再就业

发布日期:2011-02-2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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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地税局依据国家出台的新的就业税收扶持优惠政策,将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从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更多就业群体。从今年起,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如果从事个体经营,在3年内将可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扣减应缴纳的税费。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新政策扶持对象扩大

  从今年起,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在国家已出台一系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积极扶持个人自主创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应以扣减限额为限。

  而新的税收扶持政策与旧政策相比,扶持对象的范围扩大了,并且受惠对象还可跨区域连续享受政策。南宁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说,之前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新政策对象则扩大到: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除下岗失业人员之外,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可涵盖在政策扶持对象范围之内。

已享受就业再就业税收政策人员不得再享新政

  那么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吸引力有多大?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税收新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按政策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全国各省市可上下浮动20%。

  新政策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新政策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按照规定,原来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以继续享受新政策。但由于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

  南宁市地税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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