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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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南宁市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就业专项资金有关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2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职业培训主要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以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的就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从年度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等促进和稳定就业的培训补贴资金。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挤占、挪用。 

第四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全市职业培训工作的整体规划、指导监督、综合考核以及定点培训机构的审核认定、管理工作;具体协调、组织实施重大产业发展特定培训项目;指导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实施培训补贴管理;组织对全市定点培训机构的检查和对各县区(开发区)补贴性培训工作的评估 

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本区域内职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制定及日常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具体负责职业培训的质量监控及培训补贴的审核。  

第二章  培训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项目应当是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并且列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或专项职业能力的技能类项目,以及根据企业岗位需求开展的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项目。  

第六条  培训补贴项目以目录的形式确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目录及相应的补贴标准由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发改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各县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包括: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具体是: 

(一)就业技能培训:本市行政区域内,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四类人员。 

(二)岗前技能培训:本市所属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的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创业培训: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四类人员及毕业年度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符合《关于印发南宁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人社发2011123号)条件规定的微型企业创办人员。 

高校毕业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是指实施学历教育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111231 

第八条  符合补贴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对象参加培训的职业(工种)所需成本以及培训课时确定,具体标准按公布的年度职业培训补贴目录标准表执行。 

第十条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或者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创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十一条  培训补贴对象参加SIYB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1年内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实现创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参加IYB (改善你的企业) EYB (扩大你的企业)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微型企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人社发2011123号)执行。即参加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并成功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1年内没有成功创办微型企业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三条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给予学费、实习材料费、住宿费等费用补贴。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三章 培训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培训补贴对象可根据自身培训需求,凭本人身份证(居住证)向居住地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或者定点培训机构提出培训申请,并填写《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信息登记表》。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和定点培训机构按照个人申请的培训工种、专业和时间要求,统一组织培训。 

第十五条  企业需要对新录用人员进行岗前技能培训的,可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或者通过定点培训机构向所在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培训开班申请。人社部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专项资金安排情况予以审批。 

第十六条  对于我市重大产业发展项目所需的订单、定向和定岗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无力组织实施的其他职业(工种)培训的,由企业申请,由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依托其他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在培训项目核定许可范围内,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培训申请和自身培训条件,编排培训班次。职业技能培训每班学员人数不超过50人,创业培训每班学员人数不超过30人。 

第十八条  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培训对象报名情况,确定班次和开班时间,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要向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培训。培训不得分包或转包。开班申请需要提交材料如下(一式三份):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申请表》;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 

3、《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信息登记表》; 

4、当期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标、起止时间、人数、职业(工种)、使用的教材、课程安排表、考核考试方案、职业技能鉴定方案、培训补贴申报预算以及教师上课安排等; 

5、培训对象的个人资料原件、复印件,包括: 

1)《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 

2)属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毕业前由学校出具证明,毕业后提供毕业证);属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的,还要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 

经人社部门批准培训后,各培训机构要留存以上资料复印件作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凭证。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培训的,不能申领培训补贴。 

第十九条 职业培训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职业培训的有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必须统一使用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如使用自编教材的,必须要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  职业培训要严格按规定要求开设理论课程和实训实操课程,不得随意删减内容和课时。职业技能培训要以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为主,实操时间不得少于50%;创业培训要严格按照SIYB创业培训项目技术标准安排教学计划和开展培训活动;岗前技能培训要按照用人单位岗位需求,开展以实操为主的技能培训,可适当开展劳动安全、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课程培训。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必须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培训学员的技能鉴定工作由市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鉴定合格的,核发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的考核由市SIYB创业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分为创业理论知识考核和创业(改善、扩大企业)计划书评定。考核合格的,核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结束后,必须对学员进行应知、应会知识考核。由培训机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培训内容和学员文化程度出题进行考试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原始试卷资料留档五年,以备审计检查。 

第四章  培训补贴申请与拨付   

第二十三条  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培训补贴对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合格后1年内)直接向居住所在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3、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或学校的有关证明(毕业前由学校出具证明,毕业后提供毕业证) 

4、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提供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的,提供国家人社部或自治区人社厅统一印制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5、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参加创业培训的,培训合格后1年内实现创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人社部门认可的其他创业证明材料; 

6、定点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培训补贴对象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在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经个人申请,可采取由定点培训机构先行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办法。定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必须和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垫支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的,除按第1项规定提交的材料外(无需附培训时的交费收据或发票),还应提交: 

1、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垫支并代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补贴对象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培训工种、培训时间、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下同); 

3、培训补贴对象个人向培训机构提出的代垫培训费用申请书; 

4、培训补贴对象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垫支培训费用并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5、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6、本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 

(三)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由企业培训部门或通过定点培训机构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请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 

3、个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属登记失业人员的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属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 

4、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四)对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规定申请培训补贴。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申请生活费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初(高)中毕业证; 

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等凭证材料。 

第二十四条  实行按季度受理补贴申请的制度,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按季度(下季度第一个月15号之前)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 

第二十五条  人社部门负责对培训对象逐一核实,要通过实地核查、电话抽查等方式,对培训过程、培训时间、培训真实性和申请培训补贴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中如发现虚假培训、重复培训比例超过10%的,不再审核,本班次补贴不予以拨付。 

第二十六条  加大审核公示力度,培训补贴审核后,人社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包括享受补贴的单位名称、具体补贴人数、补助项目、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和标准、管理部门举报电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收到人社部门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抽查,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属于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和用人企业申请的,则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或委托人社部门支付给培训机构或用人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培训机构必须按月将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发放情况在校园内公布,并抄送当地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全程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培训政策,建立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鉴定考核、台账登记、公示、监督审计等管理制度。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其中,人社部门所属技工院校和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开展就业培训,由同级人社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所审批的培训班,实行“每班必查、每人必核”的全程核查制度。每个班次检查不少于3次,并将检查情况附在档案台账之中。检查人员应在《南宁市职业培训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学员凡有2次不在者,不予拨付该学员的培训补贴。 

第三十条 实行台帐登记制度。人社部门、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建立职业培训台帐,以此作为申请补贴资金和接受审计检查的重要依据,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存档。 

第三十一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公开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布补贴政策、申领办法、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申请经办窗口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完善公示制度。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次开班前,必须将本次开班的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予以张贴公示。培训补贴审核后,人社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培训机构、审核机关等不同地点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审核情况。 

第三十三条 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市人社部门每年对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通报;各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具体负责对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第三十四条 实行监察、审计监督制度。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对培训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同时,健全资金绩效考评和追踪问效制度,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严禁人社、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及亲属以干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定点培训机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职业培训工作中具有审查不严、违规操作、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由其上级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造成经济损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定点培训机构采取虚报培训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培训补贴的,由同级人社部门责令退回,并处所套取培训补贴数额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参加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招标;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培训违法、违规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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