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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

发布时间:2016-08-0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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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参加评定资格 

  全国范围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饭店。

  评定机构和权限 

  2.1 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统筹负责绿色旅游饭店的组织、领导、评定工作,制定评定工作的实施办法和评定细则,授权、督导省级以下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开展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工作,保有对各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所评绿色旅游饭店的否决权,并接受国家旅游局监督。

  2.2 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授权和督导,组织本地区绿色旅游饭店的评定与复核工作,保有对本地区下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所评绿色旅游饭店的否决权。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绿色旅游饭店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备案。评定机构应吸收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代表参加,并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监督。

  2.3 其他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按照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授权和所在地区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的督导,实施本地区绿色旅游饭店的推荐、评定和复核工作。同时,负责将本地区绿色旅游饭店的推荐或评定检查资料上报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评定机构应吸收有关专业技术部门代表参加,并接受各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局监督。

  评定程序 

  3.1 饭店向所在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提交评定申请报告及有关表单。

  3.2 饭店所在城市或行政区域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见2.3)向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推荐申报饭店,或根据授权对申报饭店进行评定,并将有关评定检查情况上报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备案。

  3.3 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对申报饭店进行评定。

  3.4 评定后,达到标准要求的予以通过并公告,同时,上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备案,并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颁发证书及绿色旅游饭店标志牌。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通过。

  人员资质 

  4.1 熟悉旅游以及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精通环境管理基本知识。

  4.2 思想品德好,能做到严格要求,认真负责,秉公办事,不谋私利。

  4.3 了解饭店工程设备运行与管理,具有较丰富的饭店经营管理或行业管理经验。

  4.4 具有较强的分析、研究能力,有一定的协调组织能力和口头、文字表达能力。

  4.5 通过培训取得绿色饭店评定员资格。

  标志管理 

  5.1 绿色旅游饭店标志实行自愿申请,强制管理制度。

  5.2 经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授予相应的标志,并颁发证书。

  5.3 绿色旅游饭店标志牌由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授权或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5.4 经评定的绿色旅游饭店,由省级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结果上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机构备案。

  5.5 标志的有效期为五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到期必须重新申请、评定。

  5.6 企业在使用标志期间,一经发现与标准不符或给消费者带来直接的、间接的利益损害的行为即予以取消标志的使用权,并且在有关媒体予以公告。

  5.7 凡标志使用有效期满而不继续申请的,不得继续使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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