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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残疾人托养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5-11-27    来源:南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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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西残疾人托养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残联字〔2012〕28号

各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南铁残办:

  为做好“十二五”期间我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1〕67号),现将《广西残疾人托养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广西残疾人托养服务“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广西有智力残疾人18.7万人,精神残疾人17.6万人,重度残疾人90.01万人,处于就业年龄阶段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0%以上,有托养需求残疾人数量庞大。“十一五”期间,广西实施“阳光家园计划”项目,全区共为2万人次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初见成效。但是,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仍未得到有效缓解,服务体系不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居家照料服务亟待开发、家庭承担托养服务费用普遍困难的现状与残疾托养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

  为做好“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二、任务目标

  ——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示范和骨干托养服务机构、基层日间照料机构、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

  ——残疾人托养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取得实效;

  ——实施好国家“阳光家园计划”,为10万人次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补助;

  ——培训1000名残疾人托养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以就业年龄段不在业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区分残疾人对寄宿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居家安养服务等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卡;客观分析残疾人及其家庭生活状况,切实掌握其对托养服务的经济负担能力。

  (二)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建立健全以自治区托养服务机构为示范、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街道 (乡镇)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总体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和改善残疾人状况的民生工程,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三)发展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立自治区残疾人启智展能中心。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积极建立一批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业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采取积极措施,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经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运作机制公益化的托养服务机构网络,努力满足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需求。

  (四)大力发展日间照料服务。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基层残联组织的作用,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依托,搭建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平台。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确保每个街道(乡镇)有一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的基础上,积极向社区(村)延伸;其他地区也要根据情况合理布点,统筹规划,积极为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

  (五)广泛开展居家托养服务。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制度化建设,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政府扶助、社会化服务进家庭为标志,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鼓励和引导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培育一支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逐步形成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加快整合或建设残疾人居家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六)建立残疾人个人护理补贴制度和托养机构补贴制度。实施《残疾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规划》,对各地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给予适当补助。各地把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作为公益设施纳入当地政府基本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优先实施。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业。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从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制定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继续组织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资金,对10万人次残疾人托养服务予以补贴,逐步提高对残疾人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精心组织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培育一批“阳光家园”示范区和示范机构,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八)研究制定实施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施与管理,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库,对申请享受政府补助的残疾人和托养服务机构等进行资格审查,帮助落实托养服务政策措施,提供托养服务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验收,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服务机构给予用水、用电、用气费用同价优惠待遇。

  (九)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利用托养服务示范机构技术资源和社会培训资源,注重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水平提升,针对不同层级的托养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养。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兴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要发挥托养服务业务培训实习基地的作用,定期组织辖区内托养服务机构和居家托养服务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坚持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对1000名托养服务业务骨干和居家托养服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

  (十)扩大宣传,营造环境。加强对智力、精神及重度肢体残疾人生活状况和托养服务需求,党和政府关心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业,集中托养和居家托养成效方面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关注、支持发展残疾人托养服务业。积极培育、大力宣传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做法。

  四、检查与统计

  (一)各级残联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二)实行项目绩效考核与整体检查评估相结合。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定期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考核。2013年组织开展“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期检查评估,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各市对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进行年度检查和督导。

  (三)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主要指标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范围。各地按照统一指标项和时限、质量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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