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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2月1日起施行

擅自从消火栓取水最高可罚1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18 08:48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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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规定》将于今年2月1日起施行,重点对消防水源规划建设和维护标准、监管职责等方面作出规定。《规定》明确,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最高可罚1万元。

  3种类型纳入消防水源范围

  消防水源指的是可供灭火救援使用的消防水源设施,在发生火灾时,消防水源的给水条件好与坏,直接影响着扑救火灾的效果好坏。

  消防水源按照其作用范围可分为附属于建(构)筑物的消防水源和未附属于建(构)筑物的消防水源。目前,附属于建(构)筑物的消防水源从建设到管理,消防法及配套的法规已比较成熟。

  根据广西实际,《规定》将消防水源的范围界定为,市政道路和农村给水管网配建的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3类。

  明确建设维护主体责任

  《规定》明确,城镇消防水源由项目所属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供水企业(以下统称维护单位)负责维护。农村消防水源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负责维护。

  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实施定期巡查、维护等管理制度,并建立包括消防水源分布图、设置地点、形式、数量、编号等内容的消防水源档案;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消防水源资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时将新建、改建消防水源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管径、压力、分布图等资料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试水一次;消火栓、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损坏的,及时维修并恢复使用等规定,如有违反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按实际情况配备消防水源

  按照“以消火栓为主,消防水池和消防取水平台为辅,充分利用天然水源”这一原则,《规定》明确,有市政供水管网并可供消防车通行的市政道路和有给水管网的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建消火栓;不具有给水管网、水量水压不符合消防给水要求或者消防车通道不畅通的城镇和农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修建消防水池或者消防取水平台。

  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和乡镇居住区2公里范围内水质、水量有保证的海洋、河流、湖泊、水库等水源地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修建消防取水平台。

  同时规定消防水源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对消防水源设置明显标志;在易碰撞消火栓的地点设置防撞设施。

  擅自从消火栓取水最高可罚1万元

  消火栓专供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因绿化、环卫、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为此,《规定》明确,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还明确,禁止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禁止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如有违反之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消防水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迁移的原则进行拆除、迁移,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消防水源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因道路建设、停电、停水等情况可能影响消防水源正常使用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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