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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评定(补评)伤残等级审批

发布日期:2015-06-29    来源:南宁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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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伤残人员评定(补评)伤残等级审批
  二、设定依据: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
  2、《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2013年第50号)。
  3、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民发〔2011〕218号);
  4、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4〕343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桂民发〔2010〕138号)
  三、申请条件(受理对象):
  1、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定残疾等级,在退出现役后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5、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6、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4、第5、第6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四、办理材料
  1、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本人负伤时的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负伤时间、地点、部位,见证人和具体经过等。
  (2)申请人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负伤时间、地点、原因及受伤详细经过的证明和对其评残的意见材料。
  (3)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提供《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人民警察的还须同时提供受伤时警衔任命书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其他材料);
  因参战、参加团以上军事机关组织的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受伤时为无工作单位人员申请评残的,须提供受伤时由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出具的原始证明;
  为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提供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等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负伤部位、详细经过的证明。
  (4)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验原件)。
  (5)原始医疗证明(病历、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出院小结。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及经办人姓名;个人保管的一律提供原件)。
  (6)交通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提供复印件的,需由保管其原件的单位盖上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和经办日期);因职业病致残的,提供治疗职业病期间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疗事故致残的,应当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
  (7)现场见证人提供的旁证材料。应当提供2名以上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和见证人身份)。
  (8)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一式4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
  (9)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10)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2、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书面申请(有单位的向单位提出,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役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
  (2)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3)退役证件复印件(当地民政部门核验原件)。
  (4)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原始档案记载是指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做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其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原始医疗证明是指下列医疗证明:1.军人退出现役后补办评残的,指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2.军人服现役期间医疗终结3年以上补办评残的,指医疗终结3年以内由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个人保管的原始医疗证明一律提供原件。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见附表)一式4份,每份贴近期正面半身免冠二寸红底彩色照片1张。
  (6)本人近期免冠红底彩色二寸照片1张。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各县区民政局、经开区、高新区、广西东盟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事务局)
  六、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行政班(节假日除外)
  七、审批时限:60个工作日
  材料齐全、规范、有效,县、区民政局从受理到向市民政局申报为40个工作日,市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自治区民政厅为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流程:
  1、 申请。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应当向所在工作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能够说明致残经过和残情等情况的书面申请(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
  2、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严格审查申请人递交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出具书面意见。
  3、审查。县、区民政局应当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致残部位的残疾情况进行残疾情况医学鉴定。
  县、区民政局自收到设区的市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鉴定意见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报送设市民政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
  4、审核。市民政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申报意见,报送自治区民政厅。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九、联系电话:
  南宁市:5505923;兴宁区:3290783;青秀区:5826310;西乡塘区:3131185;江南区:4887927;邕宁区:6723036;良庆区:4300836;武鸣县:6224928;横县:7236060;宾阳县8229688;上林县5210491;马山县:6822201;隆安县:6528390;东盟区:6301344;经开区:4950152;高新区:58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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