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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范围和程序规定通知

南卫法制[2017]8号

发布时间:2017-10-31 15:38    来源: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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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机关各科室: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规定》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2016年4月26日印发《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0月30日

  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规定

  为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南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计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委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和程序如下: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代市政府起草或者报市政府审定卫生计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制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

  (二)编制各类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专项卫生计生规划;

  (三)制定医药卫生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四)本单位年度财政预决算;

  (五)本单位重大应急预案;

  (六)本单位未列入预算重大资金支出(10万元以上)、重大政府投资(100万元以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200万元以上);委属各单位重大投资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制定医政医管、疾病控制、妇幼健康服务、综合卫生监督、基层卫生、计生基层指导、流动人口计生服务管理、计生家庭发展等领域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卫生计生政策;

  (八)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九)其他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决策的重大行政管理事项。

  二、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二)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人事任免;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已对决策程序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公布结果等程序。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决策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决策起草科室应当组织风险评估;

  (二)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起草科室应当组织公众参与;

  (三)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决策起草科室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有关决策方案草案、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重大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可行性、适用依据、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对意见的论证和处理情况等内容)、法律和政策依据(纸质及电子稿各一份)送委法制科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由委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议作出同意决定后,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签发后印发委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科室,并按照规定制发公文。

  (六)决策草案如需提请政府审议的,决策起草科室应当将决策草案的起草说明、草案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委法制科合法性审查意见、委集体讨论等材料,报送市政府办公厅。

  (七)公布。由委办公室通过本委网站或其他途径公布,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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