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公共服务 > 住房服务 > 房产管理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发布时间:2016-10-10 15:55    来源:1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一、事项名称:单位出售公有住房 

  二、设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4]79号) 

  三、申请条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备,单位购买公有住房职工经核查没有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四、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材料: 

  1、单位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2、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报告(原件) 

  3、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报告(原件,需注明职工身份、竣工时间、房屋坐落、房屋总层数) 

  4、房屋的单位产权证复印件(核原件) 

  5、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注: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并注明离婚前参加房改的情况;属丧偶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配偶死亡证明及死亡前参加房改的情况。(核原件留复印件) 

  6、夫妻双方房改、保障性住房查档证明(资格中心出具) 

  7、需提交表格: 

  (1)《广西首府南宁市区内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原件一式三份 

  (2)《南宁市职工申请购(建)公有住房审查表》原件一式两份 

  (3)《年度公有住房出售计算表》原件一式两份 

  (4)《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汇总表》原件一式三份 

  (5)《南宁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书》原件一式四份   

  (6)《南宁市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原件一式四份 

  七、办理流程: 

   

  八、注意事项: 

  1、上述表格均需填好基本信息后加盖单位公章。 

  2、工作日不含职工缴交售房款的时间。 

  3、计算房款说明:根据南价格【2011】2号文精神,出售公房,控制面积为70平方米,控制内面积按17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出售;超标面积按24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指导价出售。折旧率每年2%(最多可以折30年,成新率不能低于40%)。 

  另根据地段、楼层不同,价格有适当调整,具体房屋价格以我局核算为准。 

  4、下载清单和表格网址: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网→便民入口→办事指南。 

  九、办理部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十、办理地点:南宁市园湖北路37号南宁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三楼20号窗口 

  十一、窗口咨询电话:0771-5613507 

  十二、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十三、公交路线:市内可乘1、16、19、30、37、47、206、215公交车到达 

  十四、表格下载: 

  (1)《广西首府南宁市区内单位申请出售公有住房申请表》 

  (2)《南宁市职工申请购(建)公有住房审查表》 

  (3)《年度公有住房出售计算表》 

  (4)《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汇总表》    

  表格下载 

打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