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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的解读说明

发布时间:2017-10-13 11:31    来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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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

  劳社部发[1999]22号

  2017年10月9日,南宁市住房局发布了《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试行)》(南住房规〔2017〕 2号,以下简称《制度》),对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红黑名单”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规定。现对《制度》解读如下:

  一、制定《制度》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准入条件不断放宽,市场主体的自主性越来越强,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求愈加紧迫。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和信用约束等手段,加大对市场主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把诚信建设纳入市场经济活动的各环节。制定《制度》,就是要通过信用管理,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制定依据和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 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6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南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366号)要求,并结合南宁市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市住房局起草了《制度》初稿,通过书面征求意见、政务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了各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制度》进一步加以修改和完善,经局办公会会议审定并报市法制办备案通过对外公布。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红黑名单”的纳入情形

  纳入“红名单”评选范围的情形包括:1.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2.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市级以上政府和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情形包括:1.依据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记分周期内失信行为累计计分20分以上的;2.一年内受到管理部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2次或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1次的;3.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司法裁决的;4.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刑事犯罪的;5.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故拖欠工程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6.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擅自退出管理项目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经业主大会决议解聘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管理项目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

  (二)关于“红黑名单”的实施程序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信息收集(形成初步名单)、信息筛查(与“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信息公示、信息公告。“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信息收集(形成初步名单)、信息告知、审核认定、信息公告、信息解除(完成违法行为整改的)。

  (三)关于“红黑名单”的奖惩措施

  《制度》主要从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方面对名单主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其中,对列入“红名单”的从业主体,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优化行政监管安排、推荐限制参加评优表彰等5项激励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从业主体,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列入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从严审核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格预售资金监管、限制参加招投标活动、限制参加评优表彰、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等9项监督和惩戒措施。

  (四)关于“红黑名单”的动态管理

  《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包括:1.“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2.公布期限内,“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黑名单”主体因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予以删除。3.名单有效期届满,“红名单”主体无新增失信记录的,自动延期。“黑名单”主体完成整改的,退出名单;未完成整改的,延长管理期限直至完成整改;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延长管理期限一年。4.鼓励“黑名单”主体主动修复信用,经审核同意信用修复的,改变或停止失信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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