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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06 16:55    来源: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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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2014年我管理中心出台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提取业务实施细则》),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近年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提取政策已有较大的修改,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由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修订后《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26日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5号、《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24号)、《转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住房消费提取 

  第一条 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发生以下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房职工租赁住房 

  (四)装修自住住房的; 

  前款所称自住住房是指职工或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房,包括普通商品房、自建房、全额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不包括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别墅、商铺、车库、地下室及其他非自住住房的构筑物 

  第二条 职工在办理本细则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住房消费提取时,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仍不足以支付该笔住房消费支出的,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直系亲属)可在限额内按规定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职工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购买自住住房的,根据所购住房的不同类型,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 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原件); 

  2.《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契税完税凭证发票(原件、复印件); 

  属婚内购房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上标明为“单独所有”的,房屋产权人的配偶就购买该房产申请提取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还须夫妻双方到管理中心服务网点面签知晓协议。 

  (三)参加单位全额集资建房(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 

  2.政府房产或房改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原件、复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支付首付款提取的,提供: 

  1.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原件、复印件); 

  2.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准购证(原件、复印件);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提供:(1)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待购通知书(原件、复印件);(2)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选房确认书(原件、复印件)。 

  (五)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复印件,还建户或安置户提供); 

      2.新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3.房改(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资格材料或征地拆迁部门出具的安置(补偿)方式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4.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六)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                 

  1)《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2)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3)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原件、复印件); 

  第五条 以配偶的住房消费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申请住房消费提取的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 

   职工(或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购房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提供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所购房屋备案信息查档资料(原件、复印件) 

   职工直系亲属申请提取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和复印件: 

  (一)《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户口簿、出生证等亲属关系材料; 

  (三)发生住房消费的职工不在我管理中心缴存的,应提供其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凭证; 

  (四)其他材料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所购建房屋类型或还贷类型提供。 

  (五)提取人需亲自到场办理,本人无法到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提取时限:购买自住住房的,先自付款后提取。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取得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支所购住房的价款。属分期付款的,可根据购房合同(协议)的付款约定分次提取,每次提取额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在我管理中心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在该笔贷款未结清前,仅能以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 

   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及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 

  1.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 

  2.还款凭证﹙最近三个月还款凭证原件、复印件,如有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若还款凭证未显示提前还款金额或结清金额和贷款已结清状态的,还需提供部分提前还款或结清贷款的凭证原件、复印件)。 

  (二)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次办理还贷提取、部分提前还款及结清贷款提取的,应提供本条第(一)项所列材料。首次办理还贷提取后,每年再次就该笔贷款申请还贷提取时无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和还款凭证。 

  (三)属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只需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提供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材料,如果不需要提取商业贷款部分还贷额的,则无需提供 

  (四)职工(或配偶)申请还贷提取的住房属南宁市行政区域外房产的,购房地须为职工(或配偶)户籍地或工作地。 

  1.属户籍地购房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属工作地购房的,提供单位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原件、复印件)或工作地社保(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2.主贷人面签授权管理中心查询其个人征信住房贷款情况的《授权委托书》;主贷人无法到场面签的,自行提供个人征信报告(“信贷记录”部分)。 

  (五)夫妻离异后,如果非主贷人取得房产所有权并承担还贷责任,未办理贷款主贷人和房产户名变更还贷正常的情况下,非主贷人可申请办理还贷提取。在按本条规定的对应情况提供材料的同时,还需提供明确房权及贷款债务分割的相关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离婚协议、法院判决、公证书等。 

  (六)提取时限:贷款本息未结清期间,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结清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住房贷款所有提取人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以第三套房(及以上)申请提取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为2015年5月。房屋套数以已办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套数来计算 

  申请还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七)职工家庭无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但有两套(含)以上住房商业贷款或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贷款的,每年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十一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在建房所在地,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 

  (一)属城镇建房的,提供: 

  1.土地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2.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属农村宅基地建房(不含中心城区、各乡镇镇区范围的农村住宅)的,提供: 

  1.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2.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复印件)。 

  (二)建房地和户籍地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外的,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提取时限:批准建设文件取得时间起两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建房的实际支出额。 

  第十 职工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无自住房且租赁住房。 

  第十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提取: 

  (一)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的,提供: 

  1.与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2.租金缴交凭证(原件、复印件)。 

  提取时限:房屋租赁合同期间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租赁行为终止的,终止后一年内申请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租金总额。 

  (二)租赁商品住房的,职工面签《个人声明》。 

  提取时限:符合条件的职工每年可提取1次。从未提取过的,提取额度计算起始时间2015年1月且不早于职工在我管理中心开户缴存的起始月。 

  提取额度:每人可提取的最高限额为480元/月,每年可提取1次,当年未提取的,可累计计算(申请提取时,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以后年度不再补提)。 

  十四 职工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职工及配偶对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有产权住房进行装修; 

  (二)职工及配偶在我管理中心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每个职工家庭可就同一套住房装修申请办理提取一次。同一套住房所有符合装修提取条件的人应同时申请办理。 

  第十六条 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备案证明或其他有效房屋所有权材料(原件、复印件); 

  (二)与装修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和装修预算书(原件、复印件); 

  (三)载明职工(配偶)姓名或房屋地址的装修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原件、复印件,不含家电、家具类)。 

  提取时限:装修发票开具时间2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以发票金额为准,发票金额高于该套住房建筑面积×700元/㎡的,按建筑面积×700元/㎡计算(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材料记载的为准)且所有提取人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 

  第十七条 职工大修自住住房且大修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可以申请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本细则第三条所列基本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 

      (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三)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原件); 

  (四)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提取时限: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施工预算费用。 

    

  第二章 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十九条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离、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第二十条 职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没有(未办理、遗失)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也未绑定个人银行卡的,根据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填写并提交《提取住房公积金转个人账户委托书》。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第二十条所列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的销户提取类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及复印件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 

  (一)离、退休的,未办理封存的应提供基本资料和退休材料;已办理封存的只需提供基本资料。 

  (二)广西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且没有重新就业的可办理销户提取。未办理封存的应提供基本资料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材料(或失业证);已办理封存的只需提供基本资料。 

  (三)非广西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即可办理提取未办理封存的应提供基本资料、户口簿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材料(或失业证);已办理封存的只需提供基本资料和户口簿。身份证住址和签发机关非广西区内的可只提供身份证不需提供户口簿。 

  (四)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短期用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即可办理提取未办理封存的应提供基本资料、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材料(或失业证);已办理封存的只需提供基本资料和劳动合同。 

  (五)出境定居的,未办理封存的应提供基本资料、在国外长期定居的有效证件(或材料)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材料(或失业证)已办理封存的只需提供基本资料和在国外长期定居的有效证件(或材料) 

  (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未办理封存的应提供基本资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和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材料(或失业证);已办理封存的只需提供基本资料和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时应提供: 

  1.《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和全部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 

  3.职工死亡证明材料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原件、复印件); 

  4.明确住房公积金继承权(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原件、复印件)。 

  全部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三章 其他类提取 

  第二十 职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前款所称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第二十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规定办理提取的,应提供下列基本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已在我管理中心进行绑定的本人I类银行卡;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提取人书面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二十 除本细则第二十规定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的情形,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在规定时限和额度内办理: 

  (一)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提供: 

  1.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2.与疾病诊断证明相对应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如发票未载明医保及个人自付费用的,需提供个人医保结算表、城镇医保部门或新农合部门开具的报销单据); 

  3.职工的家庭成员患病的,提供患者的身份证,以及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等患者与缴存职工亲属关系材料(原件、复印件)。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当年住院费用自付部分。 

  提取时限:住院收据开具一年内有效,原则上只可提取一次。如属长期患病,遵医嘱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可按年提取,且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二)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总工会发放的职工家庭特困材料(原件、复印件); 

  提取时限: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可每年提取一次。 

  提取额度:同一低保户内的所有缴存人每年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额。 

    

  第四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或办人,到我管理中心各城区服务大厅或各县管理部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下称《提取申请表》),也可以登陆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二)职工完整、准确地填写《提取申请并准备相应材料 

  (三)职工或办人携带提取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城区服务大厅或各县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第五章 办结时限 

  第二十 管理中心对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一)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能够当即确认的,即时办结。 

  二)对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如核实过程较为复杂,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并应向职工告知延期原因。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向职工告知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如与管理中心原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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