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9日
南宁市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强化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实行差异化考核。
第四条 全市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负责实施。
第五条 根据安全监管职责和工作目标的不同,市政府分别对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部门及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推进依法治理,加强安全预防,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强化基础建设,加强重点行业领域事故防控,防范遏制事故,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体系,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三)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以及其他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四)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完善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情况等。
(五)市属国有企业集团: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制度,全面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预防措施,定期开展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估,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加大基础建设,全面落实事故防控措施,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第六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逐项扣分,单项分值扣完为止。
第七条 考核工作设立加分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安委办认定,给予加分:
(一)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务院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自治区党委、政府,自治区安委会及安委会办公室,市委、市人民政府表彰或通报表扬的;
(二)安全生产工作创新举措被省部级以上单位作为经验推广的;
(三)在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组织事故抢险救援、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一)每个类别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不超过该类别被考核单位总数的1/3,且考核得分须在90分以上。
(二)其余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评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评为合格;60分以下的评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年度内被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评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级的单位,要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检查,由市安委会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责令其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向市安委会作书面报告。市安委办负责督促落实,限期整改到位。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市安委办主任会议审议,报市安委会主任审定后,由市政府办公厅对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予以通报,同时将考核结果抄送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绩效办、市综治办、市文明办。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年度考评予以绩效加分。
第十二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通报批评、降低考核等次,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市安委办依据本办法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和评分标准,经市安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南宁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南府发〔2005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