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的意见

南府规〔2018〕1号

发布时间:2018-01-11 15:42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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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21号)精神,为保障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落实保护责任,提高管理水平,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管道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协同监管体制,强化应急联动机制,构筑油气管道保护责任网、监督网、保障网,确保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升, 油气管道安全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  

  (二)主要任务。 

  1.按照职权法定、权责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监管体系,编制油气管道安全监管权责清单;建立并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编制南宁市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全面开展我市油气管道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所有油气管道实现管线位置明确,权属和管理责任清晰;全面摸排管道企业安全风险,开展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评定工作;按照科学决策、规划引领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油气管道规划、布局、建设、运营的全过程管理。 

  3.按照《南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南府办函〔2017206号)要求,组织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继续推进油气输送管道领域打非治违,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管道超期未检等问题。 

  二、全面落实管道保护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投资拥有或受托运营我市境内油气管道的企业(以下简称管道企业),依法承担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管道企业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油气管道保护、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管道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生产、质量监督、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管道企业应当编制管道建设规划,并将管道建设规划确定的管道建设选线方案报送拟建管道所在市或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健全本企业油气管道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履行油气管道保护责任,自觉接受油气管道沿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管,切实保障油气管道安全运行。 

  (二)落实市级监管部门的职责。 

  市政府已成立了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统一组织领导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工作,统筹部署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指导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研究拟订和审议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县、城区、开发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油气管道输送企业开展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统筹协调全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构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委。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监管职责分工><自治区2015年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安委〔2015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7206号)要求,现将市直部门油气管道保护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市城乡建委为我市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我市涉及油气管道保护的跨县、区重大问题,依法查处跨区域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指导、监督有关建设单位履行管道保护职责,负责组织市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做好市区范围内油气管道工程竣工测量图的备案工作,并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市级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各城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查 

  市发展改革委为我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接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和传达自治区能源主管部门关于油气管道保护方面的政策、文件;按照管理权限范围审批、核准、备案油气管道建设项目;参与油气管道保护协调工作;参与市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市安监局为我市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负责油气管道企业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负责对接自治区安委办,协调涉及油气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指导、督促油气管道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负责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油气管道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参与油气管道保护协调工作;参与市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召集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专项协调会议。 

  市公安局负责我市油气管道系统治安风险防范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破坏油气管道、打孔盗油等犯罪行为;参与油气管道保护协调工作;参与市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市规划局负责办理油气管道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依法将油气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将油气管道建设规划分送各城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查;参与油气管道保护协调工作;参与市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市质监局负责依法实施对油气管道中涉及特种设备的相关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或参与油气管道相关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油气管道保护协调工作;参与市级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联席会议。 

  市审批局负责依法实施油气管道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市国土、环保、城管、交通、水利、消防、气象、铁路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自职责,认真做好或协助做好油气管道保护工作。 

  (三)落实县、城区、开发区监管的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各县、城区、开发区要加强对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城区应明确本级政府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各县要做好管道建设规划与城乡规划的衔接,依法将管道建设规划纳入当地城乡规划。各县、城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油气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负全面监管责任,负责协调处理本辖区内涉及油气管道保护的问题,及时制止并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重点做好以下管道保护工作: 

  1.各县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做好途经本辖区的油气管道工程竣工测量图备案工作; 

  2各县、城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本辖区范围内影响油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做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做好途经本辖区的油气管道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三、着力抓好管道保护关键环节 

  (一)科学选址选线。管道企业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管道发展规划编制管道专项建设规划,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管线路由选线方案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审批。有关部门在组织审查批复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从源头上实现有效保护。对于合法合规的在运行油气管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在办理与管道相交、相遇、相邻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项目选址事项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强制性规定的保护距离。油气管道与其他项目发生相交、相遇、相邻的部分,管道企业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规定与相关管理责任单位共同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明确防护责任划分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在建设和建成运行过程中不危害彼此安全、不构成安全隐患。 

  (二)强化安全管理。管道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企业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实施先进信息远程管理控制系统,提高管理水平,确保油气输送管道安全运行。各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管道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完善档案管理。完整、准确、系统的管道档案是开展管理保护、确保管道安全的必要前提。管道企业是管道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及时、准确提供档案的责任。管道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管道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规定,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管道企业要确保管道沿线设置的标志标识与报送的竣工测量图一致。管道企业除报送纸质测量图外,应同步报送电子版坐标测量图,便于实现信息化管理。 

  (四)加强巡查管护。管道企业要足额配备专职巡护检修人员和设施设备,对管道定期巡护和检测、保养、维修。管道企业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及时处理,当场处理确有困难的,要及时安排现场看护并疏散人员,制订后续处理方案。因外部原因造成安全隐患,管道企业自行排除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的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排除隐患,超出职能权限范围的,要及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规范施工管理。建设单位在油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取土等施工建设活动前,应当取得油气管道主管部门的审批,并采取措施对油气管道进行保护;建设项目如需迁移油气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油气管道企业制定相关方案,妥善迁移管道。 

  (六)强化隐患整治。一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深入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51号)要求,由市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巩固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持续开展油气管道领域打非治违,打击破坏损害油气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整治管道周边乱建乱挖乱钻及管道超期未检等问题。二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21号)要求,构建油气输送管道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建立完善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加快推进新增(新发现)隐患整改进度,杜绝边清边占,防止新增隐患。  

  (七)广泛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管道企业,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网络等各类媒体,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做好管道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和典型案例,增强公众守法意识和安全意识,提高公众对管道事故的预防及应急处置能力,引导广大群众自觉维护管道安全。 

  本意见从20182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20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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