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19 20:57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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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市政府出台了《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7年8月29日,南宁市行政审批局正式运行,将之前分散在29个市直部门的184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由行政审批局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在方便群众办事的同时,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支撑,行政审批局的运行也遇到了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2017年6月20日,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已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为理清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及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边界,遵循审管相对分离、权责一致、分工明确、协调联动的原则,实现行政许可精简规范、高效便民,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制定《办法》非常必要也很紧迫。 

  二、《办法》出台的依据 

  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在政府关于南宁市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1711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64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65号)、《南宁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南府办〔2015〕104号)。 

  三、《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办法》紧紧围绕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遇到的问题,结合外省市经验,以解决近期问题为重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二是操作性强。《办法》提出的目标尽可能量化,要求尽可能细化,措施具体,责任明确。三是切合实际。《办法》提出的政策措施既有经验推广,如绿色通道、容缺后补、联动机制;也有做法提炼普及,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清单、信用承诺制;也有外省经验借鉴,如监管清单、专人负责信息联动等,这些都是有先例可循,有实践验证,确实可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七条。重点内容是明确集中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审批与监管联动运行机制、法律责任的划分等。 

  (一)总则 

  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定义、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遵循原则。 

  集中许可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南府办〔2016〕5号)以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设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主要是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行政审批职责的通知》(南府办〔2016〕4号)、《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实施行政许可与监管协调联动办法(试行)》(南府办〔2017〕18号)以及工作实际情况设定。 

  (二)许可实施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施建立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与实施清单两个清单基础之上,实现审批标准化。主要规范了清单的制定与动态调整,并请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制定,使清单更具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压缩办结时限,优化审批流程重点在特殊环节的办理,包括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项目踏勘和验收等。明确了由集中许可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配合的机制,同时明确由集中许可部门负责建立专家库,掌握专家资源,优化专家参与特殊环节的流程,压缩了特殊环节的时间,提高审批服务的满意度。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制,要求行政相对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减少许可风险,优化许可服务。 

  (三)事后监管 

  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监督管理体系。事后监管建立在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监管清单的基础上实施,实现监管标准化。监管清单明确监管对象、监管依据、职责分工、监管方式、监管程序、处理措施、监管数据共享等。 

  (四)联动机制 

  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是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调整,因此,负责行使集中许可权的审批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是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重要环节。本办法从修订制度的联动、会商制度、信息平台的联动、信息数据的共享、上下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的建立等几个方面做了具体规定。 

  (五)责任监督 

  主要是对集中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中法律责任的界定进行划分,同时引入监督检查、绩效考核、社会监督机制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推进。 

  (六)附则 

  对尚未实施相对行政许可的许可事项以及有关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规范。 

  相关链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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