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试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制度

发布时间:2018-01-19 08:45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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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昨日从南宁市国土局获悉,《南宁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于近日印发试行,有效期为两年。对列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黑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的责任主体采取惩治措施。

  据了解,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处罚)指的是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事项涉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关于土地、矿产、测绘和地质环境等97项行政处罚。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限期拆除、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制度》,符合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被予以一次或一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的司法裁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的等四种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对列入“黑名单”管理的责任主体,实施一项或者多项监督和惩戒措施,包括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对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从重处罚;限制参加评优、表彰,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国土资源领域的评优、表彰活动的资格;支持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规定对其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以及按规定应受到的其他惩戒等惩戒措施。

  《制度》规定,“黑名单”管理期一般为一年。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在管理期限内,其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的,可在管理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提出解除申请,经审议小组审核并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其解除申请的,在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对外公告,并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解除后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留存备查。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期限届满,其违法行为失信行为未整改到位的或发生新的违法行为失信行为的,自动延长管理期一年,直至违法行为失信行为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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