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养护体制改革为脱贫致富路提供保障

发布时间:2017-11-24 17:42   来源:南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基础设施专责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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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五”以来,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全市100%乡镇和行政村通沥青或水泥路。农村公路的快速发展,给广大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有力促进了城乡协调发展,但目前我市农村公路管理较外省发达地区相对滞后,养护资金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农村公路通行条件、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

  为此,进一步加强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不断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逐步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机械化,确保农村公路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目标:从2016年起,选定宾阳县、青秀区作为试点县(区),努力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试点县(区)构建新型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县(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和将管理养护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目标,建立起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基本实现“管养分离”;进一步加强县道、乡道、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大力推进县乡道标准化养护和村道常态化养护,基本实现养护工程市场化、养护管理规范化、养护队伍专业化、日常养护精细化、检查考核制度化、资金保障常态化、管理资料规范化、公路服务人性化的工作标准,做到“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确保农村公路长期持久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任务:

  1.提升公路技术状况水平(MQI)。农村公路优良路率稳步提高,次差路率大幅下降,确保农村公路路基稳定,路面平整,桥涵完好、美化绿化。路面技术状况(PQI)得到较大改善。农村公路(县、乡、村道)优良路以上比例从44%、33%、26%提高到50%、40%、30%,中等路以上比例从75%、70%、65%提高到80%、75%、70%。

  2.创建文明养护示范路。推行“试点引领+样板带动”新模式,每个试点县(区)选取一定数量的农村公路作为养护示范路予以推进,创建“县、乡、村道养护示范路”各1条以上,每条示范路长度约10公里。其中:县道养护示范路段要求公路线型顺适、路基稳定、路面完好、路肩硬化、边沟畅通、安全设施齐全、绿化达标;乡、村道养护示范路段要求公路路基稳定、路面完好、路肩压实、边线整齐、边沟畅通、安全设施齐全、绿化达标;鼓励试点县(区)的乡道示范路按照县道标准创建。

  3.创建示范公路养护站。每个试点县(区)选取1个公路养护站作为农村公路管养示范养护站(养护公司)。

  (一)实行管养分离,积极推进养护市场化。在对公路管理机构科学定岗和核定管理人员的基础上,剥离试点县(区)交通运输局及其公路管理机构中的养护生产单位,不再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生产作业,转变为以行业管理为主。现有养护生产单位(道班)应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组建养护专业单位,申报公路养护资质,逐步实行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承担公路养护生产作业。

  (二)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公路养护工程,向社会开放,由试点县(区)公路管理所采取招投标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严格执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施工监理等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三)因地制宜,推行多样化、差异化管养模式。农村公路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常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并逐步实行以专业养护为主。试点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路制宜,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日常管养模式。其中,县乡道实行专业养护和常年养护,由县(区)公路管理所采取招投标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县乡道的日常养护。村道可实行专业养护和常年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招投标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负责辖区内村道的日常养护;也可实行群众养护和季节性养护,由沿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养护路段,采用群众承包或领养的形式进行养护;或可划分养护责任段,分路到户到人等各种形式进行村道日常养护。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原则上2-3公里路段确定一名日常养护人员。

  二、养护资金的来源及标准

  (一)养护资金标准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分为:日常养护资金和养护工程资金。

  根据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当前的物价水平和公路养护定额测算,从2016年起,试点县(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标准调整为:县道不少于14000元/公里.年;乡道不少于10000元/公里.年;村道不少于5000元/公里.年。养护工程资金标准调整为:县道不少于7000元/公里.年;乡道不少于3500元/公里.年;村道不少于1000元/公里.年,且不低于50万元/县区.年。

  (二)资金来源

  1.日常养护资金来源。主要以县级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安排为主,市级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其中:

  (1)根据交通运输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有关文件要求,各县(区)在县级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财政一般预算资金中安排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费:县道不低于7000元/公里.年,乡道不低于5000元/公里.年。

  (2)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2]17号)文件要求,从2012年起用于村道日常养护资金不低于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日常养护经费由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市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和县(区)财政一般预算资金分别按40%、40%和20%比例投入。

  (3)为确保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达到新标准,除上述第(1)、(2)项资金外,市、县(区)财政另外安排资金投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投入资金标准为:县道7000元/公里.年,乡道5000元/公里.年,村道2500元/公里.年,由市级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按50%、50%比例投入。

  (4)依照“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除政府补助资金外,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捐助养护资金,鼓励各县(区)运用“一事一议”政策,采取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积极引导沿线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养护农村公路,弥补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

  2.养护工程资金来源。主要由自治区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治区财政一般预算安排,市财政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县(区)自筹。养护工程资金应按照国务院规定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不得用于日常保养和人员开支。

  (1)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2号)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标准为每年每公里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县道7000元、乡道3500元、村道1000元。

  (2)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的若干意见》(南府发[2012]17号)文件要求,2012年起,村道养护工程经费由市级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每年补助县(区)15万元,市财政一般预算每年补助县(区)15万元,不足部分由县(区)自筹。

  (3)为确保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起到示范带头的作用,要求试点县(区)创建“县、乡、村道养护示范路”各1条以上,创建1个示范公路养护站。创建资金由市级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按50%、50%比例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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