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调整完善版)

南府办〔2017〕52号

发布时间:2017-11-01 12:49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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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实现农村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城乡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村危房改造,把建档立卡户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提高补助标准,结合全市贫困县(区)、贫困村脱贫计划,分期分批实施建档立卡贫困户危房改造。到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已建档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网上信息录入工作。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各县区、开发区相应的领导机构、工作内容要进行调整,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市级农村危房改造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能责任,加强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市政府统筹推进,县区及开发区、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局面。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每年的危房改造任务优先保证三县一区(上林县、马山县、隆安县和邕宁区)的贫困村,在此基础上,统筹兼顾区内其他地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危房户,已列入整体移民搬迁计划的不再安排危房改造项目。

  (三)严格程序,精准认定。各县区在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时,优先安排已经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分年度制定改造计划。严格按照《农村危房评定技术导则(试行)》、《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规程(试行)》进行危房等级鉴定、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审批和建设,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公平、公正、公开。

  (四)明确标准,严控质量。市指导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开展危房改造工作。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进行抗震设防和建设,确保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乡镇建设管理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强化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中的现场指导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危房改造保障基本要求,农村危房改造的形式为新建的,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五保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3人以下(含)农户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4人以上(含)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18平方米;无资金自筹能力农户的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人数以家庭实际人口计算,住房建筑面积不含储藏谷物、放置农具等辅助用房面积。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维修加固范畴的,其建筑面积不受上述限制。

  (五)整合资源,提高补助标准。整合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提高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扶持。以精准识别结果划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分数为基准,将危房改造对象原则上按极端贫困、特别贫困、中等贫困、一般贫困四种类型,分别给予每户3.6万元、3.0万元、2.4万元和1.8万元以上补助。全拆重建的给予全额补助,修缮加固的按维修程度进行补助,最高给予50%补助。精准脱贫建档立卡农户危房改造户均补助标准为2.1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标准为0.75万元、自治区补助标准为0.75万元、市本级配套0.45万元、县区配套0.2万元(自治区补助资金以每年度下达为准)。具体补助到户的标准,由县区危房改造牵头部门根据当地建设方式、建房成本、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按农村危房改造规定的程序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并进行公示。

  (六)创新方式,增加房源。探索以购代建试点,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稳妥开展以购代建试点,收储一定数量的中小套型商品房,供新建异地扶贫搬迁危房户购买使用。结合棚户区改造,配建易地扶贫搬迁危房户安置住房。

  三、检查验收

  (一)督查指导。采取专项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开展。市危改办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积极推行和引进社会监督,村民相互监督等机制,对工作推诿懈怠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将有关督查结果进行通报。

  (二)总结验收。由各乡镇进行预验收后,县区危改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验收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任务及时组织验收,做到竣工一户,验收报告一户,投入使用一户;要及时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全额拨付到农户手中,凡验收不合格的,必须整改合格才能全额拨付完补助资金。

  (三)绩效考评。参照《自治区年度绩效考评指标核验标准》、《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实施方案》和《关于印发南宁市机关绩效考评扣分细则及绩效惩罚规定》,对各县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实行年度检查与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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