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调整完善版)

南府办〔2017〕52号

发布时间:2017-11-01 12:51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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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案,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实施。

  一、目标任务

  按照到2020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整体脱贫的总体目标,以全市421个贫困村为政策覆盖重点区域,通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代缴基本养老保险等政策措施,解决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存条件恶劣或其它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无法维持,以及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扶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困难,实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一批”的工作目标。

  二、政策措施

  (一)强化农村低保工作

  1.精准确定保障对象。充分运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成果,对于已经被识别为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低保范围;对于被识别为不是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以及被识别为贫困人口但还没有纳入低保范围的对象,严格按照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全部进行复核复审,精准确定农村低保对象,凡是符合低保条件的贫困人口要100%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对象要100%清退,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的要求,建立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按照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制定并公布新的农村低保标准。2017—2020年,综合考虑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幅以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3.提高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2017年,各城区(开发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在2016年每人每月13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2017年—2020年,视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年提高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各县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以及当年低保资金结余情况,在自治区确定的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可再提高当地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具体标准由各县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4.应用物价联动机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密切关注当地物价上涨对贫困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实时监控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及时启动或停止物价联动机制,及时发放或停止价格临时补贴,防止因物价波动影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

  1.资助农村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农村特困人员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对低保、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减轻困难群体的医疗费用负担。完善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3.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逐步扩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病种和救助对象范围,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市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按照自治区人社部门的统一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四)落实政府补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资金

  对农村居民中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和农村特困人员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100元/人·年;农村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50元/人·年。

  三、责任分工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测算,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意见建议;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市本级资金预算安排,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物价局负责当年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波动监控,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照联动机制的相关要求,做好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或停发工作。市人社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区、开发区)落实农村特殊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关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本辖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大病保险、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检查验收

  (一)加强督查指导。建立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查指导,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强化监督和考评。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将社会保障支持精准脱贫工作内容列入当年部门工作考核的重点内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评实施细则,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考核、验收,对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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