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发展卫生计生支持精准脱贫实施方案(调整完善版)

南府办〔2017〕52号

发布时间:2017-11-01 12:52   来源: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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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关于贯彻中央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南发〔2016〕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卫生计生帮扶工作,全面实现“医疗救助解困一批”脱贫攻坚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提升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区平均水平的主要目标,以全市4个贫困县(区)、421个贫困村为重点实施精准脱贫卫生计生帮扶工作。到2020年,实现贫困地区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贫困人口患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和医疗保障,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费用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及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贫困地区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达到90%以上,孕产妇死亡率下降至20/10万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下降至12‰,婴儿死亡率下降至10‰以下。有效提升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缩小区域间卫生资源配置差距和人口健康水平,重大传染病和地方病得到有效地控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得到规范化管理,努力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二、政策措施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对全市所有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实现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覆盖所有贫困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对贫困人口实行政策倾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统筹区域内及经批准转诊到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加大医疗救助、大病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加大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和医疗救助力度,按照自治区统一部署,逐步扩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残疾人康复项目。(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红十字会、残联)

  (二)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对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治疗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在县级医疗机构设立“一站式”综合服务窗口,在定点医院实现医保政策、救助制度“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扶贫办)

  (三)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补助。对未列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农村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按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四)实行大病分类救治。对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实施分类救治,一次性能治愈的集中力量进行治疗;需要维持治疗的,安排定点医院长期治疗;需要长期治疗和健康管理的,由定点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健康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扶贫办)

  (五)鼓励各地探索开展商业健康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责任单位:市医改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扶贫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实施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根据自治区有关要求,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推进4个贫困县(区)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三个一”标准化建设,确保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标准化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卫生室。加强县医院、县中医民族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按照中央自治区项目建设规划,优先安排4个贫困县(区)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含移民新村)业务用房建设;优先安排乡镇卫生院配备数字化X射线成像机(DR)、彩超、救护车等基本医疗设备。优先安排全市421个贫困村卫生室配备健康一体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七)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1.面向4个贫困县(区)订单定向免费培养本、专科医学生。2016—2020年,积极争取自治区支持,以广西高等医学院校为依托,落实贫困地区招收培养农村订单定向本、专科医学生计划。培养经费由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2.加强在岗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落实贫困地区乡村医生补偿政策,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水平。落实自治区有关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生活补助的规定,切实提高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水平。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提高乡村医生医疗服务水平,组织乡村医生在岗培训,行政村在岗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不少于2周;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3.实施国家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根据国家特岗计划,优先为4个贫困县(区)每个乡镇卫生院招聘1—2名特岗全科医生,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

  4.加强中医民族医人才培养。开展中医民族医师承培养,在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中遴选10名具有执业(助理)中医师(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资格的人员,根据其专业特长,为其选配指导老师,采取跟师学习、专科进修和临床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培养。开展中医民族医适宜技术推广,每年对30名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人员进行15天短期培训,使其掌握1—2种简便易行、疗效良好的中医药民族医药适宜技术。(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八)加强医疗机构对口帮扶工作。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三级医院对口帮扶贫困县县级公立医院工作计划,组织市级三级医院提升对口帮扶工作的内涵建设力度,重点加强对口贫困县公立医院前三年县外转出率靠前的5个病种所属专科的建设。强化医务人员培训,推广适宜医疗技术;建立远程医疗平台,充分发挥远程医疗服务在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方面的作用,在城市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之间建立稳定的远程医疗服务合作关系,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医疗服务水平。定期派出医疗队,为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提供集中诊疗服务。继续做好二级医院对口帮扶工作,从全市遴选能力强的二级医院,对贫困乡镇卫生院开展稳定持续的一对一帮扶工作,重点加强特色医疗服务项目建设,有效提升解决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等疾病的医疗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九)实行贫困人口医疗卫生签约服务。以县(区)为单位,核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数、患病人数和患病病种。为贫困人口每人建立1份动态管理的电子健康档案和1张健康卡,每个家庭均有1名乡村医生或乡镇卫生院医生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加强健康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扶贫办)

  (十)推进公共卫生服务有效落实。加强对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疫苗针对性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随访管理,提高规范化管理率。在4个贫困县(区)全面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婚前医学检查、孕妇产前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贫困地区妇女“两癌”免费筛查等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十一)加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稳定县、乡、村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队伍,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落实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抓实奖励扶助目标人群摸底、对象资格确认和奖励扶助资金及时发放等相关措施。制定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贫困人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关怀、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编办、民政局、财政局)

  (十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卫生创建活动,深入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在全市特别是贫困地区大力推进农村改厕工作,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效预防贫困地区肠道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加强贫困地区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广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提高居民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局、农业委、城乡建设委、水利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检查验收

  (一)严格管理,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统筹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检查验收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明确检查验收方法步骤,严格检查验收标准,统筹推进检查验收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协调沟通,牵头推进精准脱贫卫生计生帮扶各项措施的落实,负责公共卫生、医疗救治、卫生人才培养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扶贫、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卫生帮扶专项、配套资金的拨付发放,对项目、资金实施过程、使用效果加强监督检查;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落实情况,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否足额及时补助和报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卫生建设项目的规划、安排卫生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卫生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推进落实相关工作。

  (二)强化考核,从严监督。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责任,将精准脱贫卫生计生帮扶工作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和绩效考核的内容,纳入各级党委、政府扶贫工作领导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专责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运行顺畅的工作机制。通过培训、督导、现场办公等方式,强化精准脱贫卫生计生帮扶的指导,确保卫生计生帮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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