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统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6-12-09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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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近日获悉,自治区人社厅下发通知,全区统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此次调整惠及全区近6000名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

  据悉,自治区人社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调整2016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全区统一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将人均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提高,调整比例增长7%。此次调整的项目和标准为,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70元进行调整。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90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70元进行调整。

  通知还明确了四类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情况: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并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合格的人员,参加本次工伤待遇调整;

  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5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解决我区老工伤人员遗留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0〕168号)精神,在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5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

  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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