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扩大

发布日期:2017-03-24   来源:南宁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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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并提出贯彻意见。根据通知,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并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同时,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等有望免征、停征或减征。

  根据通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将取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综〔2008〕49号)同时废止。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同时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此外,同步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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