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全面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发布时间:2017-12-15 12:00   来源: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字体颜色:【       绿】    字体大小:【 】    保护视力色:    恢复默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南宁市6月份开始部署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截止1130日,南宁市全面完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南宁市27个市级部门已经将68部南宁市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完成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制定工作,形成了27份规范性文件,并在各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级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权力清单,针对不同类别和类型的行政行为,分别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包括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在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和《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遵守起草调研、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公布、备案等程序;对于各部门在《实施意见》和《通知》印发前已经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也按程序进行清理、修改和完善后进行了重新公布。对各部门报送备案的制度文件材料,南宁市法制办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审核内容包括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文件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合法性意见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材料,凡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通过,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给予纠正,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各部门在完成裁量基准制度制定工作后,在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严格执行,依法慎重使用裁量权,做到执法有理、有据、有度。 

  为了确保工作落实,南宁市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工作纳入本市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进行强化推进,并召开相关工作培训会进行指导,还下发文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打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