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青工商质监处字【2017】714号

发布时间:2017-11-27 20:08   来源:南宁市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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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广西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675044052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南宁市金湖路58-2号福庆国际广场A栋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张勇;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成立日期:20080623日;营业期限:20080623日至20180623日;经营范围:室内外装修、装饰设计与施工(取得资质证后方可经营),展柜制作,销售: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除危险化学品)、窗帘布、各类灯饰及配件、五金。 

  在经查实,广西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速算合同中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水晶石装饰所有”“其他任何宣传单上的内容不作为必须履行的合同附件”的字样。该速算合同中有“其他任何宣传单上的内容不作为必须履行的合同附件”的条款,构成通过订立格式合同,免除自己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另该速算合同中印有“最终解释权归水晶石装饰所有”该条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广西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使用违法合同格式条款没有违法所得。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1、当事人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法人代表、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被委托人身份。3、广西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速算单复印件证明广西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4、被委托人黎郁云的《询问笔录》证明广西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承认其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提供人签名盖手印认可。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格式合同中的违法条款,根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建议对广西南宁水晶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如下处罚:一、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中国建设银行五象广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账号:45001604663050500677)。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政府或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青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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